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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如何舉證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必須證明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否則其破產申請不被法院受理。這裏涉及到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問題,新破產法對此規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據破產法第8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來看,可以隱約看到對債權人申請破產和債務人申請破產法院審查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對債權人而言,僅要求其提出破產申請書和有關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證明其自身債權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請人的資格;另一方面要證明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事實。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如何舉證

因債權人客觀上無法舉證證明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只需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不要求提交有關的財務憑證等,事實上債權人也沒有提交上述財務憑證的能力(包括債權人沒有能力證明債務人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最高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 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最高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中規定,債務人不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不影響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