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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如何進行申報

一、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
二、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確定。
三、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其債權人蔘與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破產債權如何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