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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據此,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於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後之分,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於一般保證中。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標籤:抗辯權 先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