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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先用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商標2.78W

條件是有在先使用的事實。即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確已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先使用的商標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併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商標先用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