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借款利息是怎樣規定的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在民間借貸利息上產生矛盾。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但如果雙方就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的話,則一般就是認為屬於無償借貸。對於有償借貸來説,其中的利息其實法律方面有相應的規定。那麼法律對借款利息是怎樣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法律對借款利息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借款利息的種類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6%(年利率,對應的月利率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貸合同中規定的利率,24%以下為有效,24~36%之間的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已支付的無權請求返還),36%以上為不當得利,必須予以返還。”
(二)逾期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三)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就民間借貸而言,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息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當事人在約定借款利息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律規定區分不同的利息種類並做出正確的選擇。此時切記不能一味的追求高利息,否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被認定為高利貸。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對高利貸關係是不予保護的,這樣下來當事人的利益就會很容易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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