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對利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合同訴訟對利息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產生糾紛的,依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糾紛的利息計算有以下的規定:
1、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利息支付的,按合同的約定執行,但利息不超過法律的規定,既年利息不超過36%;
2、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欠款利息支付問題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協商達成協議的,簽訂補充協議,按補充協議的約定執行;
3、如果雙方就欠款問題有約定違約金的,欠款一方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欠款利息;
4、如果合同是屬於借款合同的,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欠款利息的,視為不需要支付利息,債權人不得主張利息。
二、欠款超過訴訟時效如何處理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欠款、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條所針對的對象是拖欠的租金,那麼訴訟時效仍然按照一年處理。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
在我國債權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訴訟辦理,一旦超過這類訴訟時間的,我國的法律將不再進行保護。相關的債權人應積極的與這類債務人進行協商辦理,確保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要求這類債務人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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