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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之間的區別都有哪些

生活中,人們往往對借條和欠條不加區分,認為二者同義,因此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也對二者混同使用。實際上,借條和欠條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因此在出借款項給他人時,務必注意不要將借條寫為欠條。那麼具體來説,借條和欠條之間的區別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借條和欠條之間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借條和欠條之間的區別都有哪些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如下:

1、含義及其相應法律關係不同:

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係,借條則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是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2、產生的原因不同:

借條一般是基於借款事實而產生;但是欠條則可能是多種法律關係產生的後果:譬如買賣、服務等。

3、區別的法律後果:

(1)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 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2)舉證責任不同: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有什麼不同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首先,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係,借條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其次,欠條屬於債權憑證,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要在欠條開具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需方收貨後因無錢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期間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而借條則屬於合同的範疇,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為20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由於欠條的訴訟時效比借條的訴訟時效短很多,並且在用欠條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時,還需要證明欠款原因,比較複雜,因此建議您在出借款項時一定要註明是借條而不是欠條。對此,若是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有關情況,以便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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