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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蹤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嗎?

一、借款人失蹤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嗎?

借款人失蹤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嗎?

需要承擔清償責任。擔保人保證的方式可以分為一般的保證和擔保人連帶責任的保證。但是連帶責任保證就是説保證人應當在債務人失蹤而無法履行應付債務時,擔保人需要與債務人負有連帶的責任的保證。

無論擔保人是一般的保證或者説是擔保人連帶責任的保證,債權人都應該在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及時有效的進行權利主張,否則將有可能因此免去保證人的所有保證責任。如果出現保證人與債權債務人沒有一致協商約定其保證期間的,那麼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都是主債務的最後履行期屆滿的那天開始計算六個月。

二、如果出現債務人下落不明那應該怎麼起訴?

1、債權人(借錢一方)起訴對方(債務人)建議最好是在債務人離開其住所地後的一年以內對債權人進行起訴,因為我國相關法律有如下的規定:

對我國公民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有被告人住所地區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若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經常居住的地方是不一致的情況的話,則應該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處理。

我國公民個人的經常居住地説的是公民個人離開其住所地到被起訴時已經持續居住了長達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也有例外情況,就是公民因住院而到外地就醫的情況,此情況是可以排除在外的。

2、債權人在起訴後如果出現被告缺席的情況,那麼法院首先要看的是起訴人的證據充分與否,如果法院認為證據充分的話法院是可以公告傳喚被告人(債務人)的,超過公告期限的話,被告人還是不來不應訴,而且借貸關係非常明確的話,經過一系列審理以後法院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

債權人進行有關起訴時候,出現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應該是由債務人原住得所在地或債務人的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進行管轄審理的。法院應該要求相關的債權人提供有效的證據以便證明兩者真實存在借貸關係,擋法院受理後由法院向社會公告傳喚債務人過來應訴,如果債務人還不不應訴,而且借貸關係十分明確的話,經過審理後可按照缺席進行處理和判決;如果經過確認其雙方借貸關係是不能夠查明的情況,那麼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定或者是中止訴訟。

民間借貸多是建立在個人信用的基礎上,在熟人關係社會中,基於親屬、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會關係,他人作為借款人的保證人、見證人或者中間人等原因在借據上簽字,極有可能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還款時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