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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合規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

微信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已經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第一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1、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