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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別人出具借條的責任是什麼?

一、強迫別人出具借條的責任是什麼?

強迫別人出具借條的責任是什麼?

暴力強迫他人出具借條、收條的行為,應當根據案情綜合判斷,情節嚴重的,涉嫌敲詐勒索罪。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可能為了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使用脅迫手段,如果債務人在權利範圍內行使債權,其手段行為本身也沒有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則應認為沒有造成對方財產上的損害,不宜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脅迫手段獲取的財物明顯超出債權範圍的,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

二、 司法解釋

借條作為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雖然不是財產本身,但它可以表明借貸合同的存在,其意義在於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着權利義務關係,在糾紛發生後,它將起到證據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存在借條,債務人也可以對借條產生的背景以及借條的效力、數額等情形提出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貸、買賣、承攬等基礎性法律關係。如果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或者債權債務關係是非法的,即使存在借條,也不能導致債權人財產的積極增加。反之,即使沒有借條,也只是導致債權人舉證上的困難,並不必然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在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可以被確認,因此,也不必然導致債權人財產的消極減少。因此,以暴力強迫他人出具借條的行為並沒有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不符合搶劫罪在犯罪客體方面的特徵。

其實,行為人暴力強迫他人出具了借條,只是為以後取得財產準備了條件,雖然採取了暴力手段,但行為人並沒有當場取得財產,當強迫被害人所出具借條的數額較大時,其行為應屬於敲詐勒索罪的預備行為。如果行為人取得借條後,欲將借條體現的財產性權利變成財產,向他人索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或者既遂。

強迫別人出具借條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了嚴重的犯罪行為,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我國法律上對借條在形成時的是否有效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出現強迫的情況,那麼借條本身是無效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