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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簽下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強迫簽下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強迫簽下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借款被脅迫寫的借條就沒有法律效力,打官司應當提供被脅迫的證據,否則一樣敗訴。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不違法,簽字或者蓋章就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勒索罪和搶劫罪

強迫寫欠條可能涉嫌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司法實踐中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的概率較大。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兩罪相同點為:犯罪客體均為複雜客體,既包括財產所有權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認為兩罪最關鍵的區別首先在於否當場使用暴力,並當場佔有了他人財物。如果當場使用暴力並當場佔有了他人財物,則肯定是搶劫;相反,如果只有當場使用暴力而沒有當場佔有他人財物,或者只有當場佔有他人財物而沒有當場使用暴力的,則是敲詐勒索。換句話説,搶劫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當場”,如果只有“一個當場”的,則是敲詐勒索。其次兩罪的暴力程度和目的不同。

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較重,排除了受害人的反抗,行為人的暴力意圖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使受害人主動交付或搶奪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程度一般較輕,行為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也不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而是使受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如果只是使受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被迫書寫借條,沒有讓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借條並沒有實際的財產權益,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不符合搶劫罪中兩個當場中當場劫取財物的這一構成要件的要求,因此一般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較為適當。

我國,這類案件的受害者應積極的遞交自身的案件證據,一旦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受理後。對這類案件的犯罪者事實強制手段,確保這類犯罪人員得到應有的懲罰。根據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案件類型,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