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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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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債務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債務,只要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生效,那麼各自所有的債權和債務都屬於夫妻共有,法院現在實行的是誰提告誰舉證的原則,那麼你可以提供分居證明,這個證明由街道或居委會開具,農村的由村委會開具用來證明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因為不是你説你們三年沒有同居了就算數的,必須提供書面證明,加上離婚一起。這樣,這三年內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就與你無關,但是三年前同居時間內產生的債務,你還是得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