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丈夫欠債老婆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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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話可以提出雙方分居,那麼在分居的時間段中如果有一方欠債的話,債務應該如何確定其性質呢?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丈夫欠債老婆還嗎?請閲讀下面由本站網站為您帶來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 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還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
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妻關係,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二、丈夫欠債妻子要還嗎
丈夫對外的個人債務,應當有其個人償還。如果債務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就屬於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規定中“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雙方之間雖然已經分居但是並未離婚所以如果丈夫的外債是屬於雙方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不能單純的認定為個人債務,所以丈夫欠債老婆還要視情況而定,若大家在這方面有疑問。不妨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們進行相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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