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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所負債務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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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有: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