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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20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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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20年緩刑3年
有期徒刑3年能否緩刑或者減刑

可以。


一)緩刑法條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減刑的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