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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處罰超期失效麼?

我國,有權做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很多,包括工商局、税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處罰比刑事處罰輕一些,主要是針對市場主體普通違法行為。工商局發現企業違規經營,生產假冒偽劣商品,應該在立案後儘快做出處罰。那麼,行政處罰超期失效麼?針對這個問題,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工商局行政處罰超期失效麼?

一、行政處罰超期失效麼?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是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規定的兩年超過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行為人在兩年內未被查獲或者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在兩年後行政機關將其查獲,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二、行政處罰如何執行?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綜上所述,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會被處以行政處罰。根據規定,企業有違法行為,但是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超過這一時間行政處罰超期失效。如果在這段時間內,工商局已經發現其存在違規經營情況,只是沒有做出處罰的,經過兩年時效後依然可以做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