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內借款,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的婚內借款 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錢,只要另一方沒有追認,而且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視為是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l)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又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離婚因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引發的糾紛還是比較多的,大部分的夫妻其實都分不清楚究竟在婚內產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因為這關係着對債務的承擔問題。若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管夫妻是否離婚,這些債務另一方都是沒有承擔的義務,除非另一方自願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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