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特點和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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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由於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產生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基於此特徵,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以下一些特徵:1.時間存續期間特徵。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之日起至雙方之日終止的期間之內。
2.原因行為特徵。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有購置用品、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為了增值財產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中形成的債務。
3.債務性質上的特徵。由於夫妻財產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而共同共有財產的特徵決定了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夫妻雙方對此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方都對共同債務負全部給付義務,一方給付後有依確定的份額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具有對外性特徵。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承擔的對外責任,也就是説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共同債務承擔全部給付義務,因此,這種制度設計是有利於夫妻之外的債權人的制度設計,避免夫妻雙方基於各種原因而採取有欺騙性的行為逃避債務。至於夫妻雙方之間如何按份分割債務,不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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