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權的特點是什麼
債權與債務是相對的,屬於民事債務關係的範疇,其實質是民事權利義務依法設立、變更、終止的合同關係。在離婚訴訟中,大多夫妻共同債權的表現形式除具有一般債務關係的特徵外,還有其獨特特徵,表現為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權的債務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且不參加訴訟。
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作為當事人的夫妻(原、被告)認可某債權的存在,那麼,從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角度看,這種認可(當事人陳述)就構成了民事訴訟證據上的自認,即承認。對於自認的事實,法院無需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即有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律效力。再從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決範圍來看,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分是法院對離婚案件進行判決的重要內容之一,基於法院對案件不能拒絕裁判的司法理念,法院不得不對當事人自認的夫妻共同債權作出處分性的判決。單從訴訟程序上看,這樣做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內容圓滿,而且審判實踐確有範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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