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應怎麼處理?
離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應怎麼處理?
司法實踐中較多是通過訴訟程序宣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的條款無效,理由是該約定侵害了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一、處理離婚後債務承擔問題的幾種意見及理由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負的債務,待雙方離婚後,該債務應由誰來償還,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與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丙借款3萬元未歸還,現甲、乙己離婚,該3萬元借款應由誰來歸還呢?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上述規定,因比較原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
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
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三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一般對離婚當事人以其共同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否定態度,即債權人一般均要債務人還“錢”,而不需要債務人的“物氣為便於操作及便於執行,對此類案件一般判由雙方或一方予以償還。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於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
第三種觀點是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
我比較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其理由主要以下幾點:
1、債務的性質不間,其法律後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債務性質主要有三種,即
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於家庭開支的債務;
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於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於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
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三種債務因性質不同的實體處理時是由誰償還是不一樣的;
2、離婚的形式不一樣,與由誰償還債務有直接的關係。目前我國離婚主要由二種形式,一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包括法院調解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是由雙方自願協商,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具體處理起主導作用,而法院判決離婚則帶有法律強制性,對債務的判決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3、離婚的目的有時也是不也同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的夫妻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難以為繼,但也有其他原因,如為了解決子女户口問題、一方分房子問題等等,甚至個別案件的離婚當事人是因為債務較多而出於逃債的目的,其離婚的行為是出於規避法律。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逃避共同的債務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只要是第三方有理由認定是屬於共同的債務那麼雙方就必須要一起承擔,除非,有一方願意承擔起所有的責任,願意馬上還償全部的債務,不然的話,責任都是共同的,所以,不要試圖做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現在只要有證據一切都是有事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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