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離婚逃避共同債務應怎麼處理?
一、惡意串通離婚逃避共同債務應怎麼處理?
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負的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財產不夠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欠下的共同債務,離婚時協議中約定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顯然是一種惡意串通,借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
惡意串通,借離婚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法典》也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據此,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請求對債務人婚姻關係存續期的財產進行執行。
三、共同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就應該由夫妻雙方來進行平分,不能以有任何的目的性來進行逃避,如果損害到了債權人的利益,那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追究夫妻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所以,屬於自己的債務就應該要履行,這樣才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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