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夫妻離婚怎麼辦?
一、夫妻離婚後公司債務怎麼辦?
(1)夫妻雙方在設立有限公司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如果未向工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上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作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
二、離婚有哪些債務要清償?
離婚債務的清償包括:
1、共同債務的清償;
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麼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筆者曾代理一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被告主張曾對外借債10萬元,並且有證人2 名出庭作證。應該説此形勢對原告相當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詢問證人時,此兩名證人對此債務的説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講此債務是在銀行給的現金,且當時兩證人與被告共三人在場;另一名則説是將存摺給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錢的,給存摺時三人也就是兩證人與被告在場,去銀行取錢時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進一步詢問下,此二證人的證言更是南轅北轍,分歧很大。
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會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那麼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樣也需要將共同的債務進行分割,如果能證明債務並非用於夫妻雙方使用,則不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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