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離婚期間轉移財產合法嗎?
一、夫妻債務離婚期間轉移財產合法嗎?
夫妻債務離婚期間轉移財產屬於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刑法》三百一十三條,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償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我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一十三條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四條及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告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範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二、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怎麼辦
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後,再通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可分兩種情況:
(1)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在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夫妻債務與夫妻財產是相對應的,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應當按照規定來進行償還,如果夫妻在欠債後,轉移了自己的財產,導致無法償還的,顯然是構成嚴重的違法行為,對於情節嚴重的,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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