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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離婚轉移財產怎麼辦?

欠債離婚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欠債離婚轉移財產怎麼辦?

欠債離婚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明顯是為逃避債務而採取離婚的方式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屬於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以離婚方式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特別是債務人以淨身出户的條件離婚而俺蓋非法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因此債權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違法行為

二、司法解釋

關於“撤銷權”,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七十四條都有規定,然而這兩個法條中所提到的“撤銷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賦予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而後者則是賦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權利。後者“撤銷”的根本原因在於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是一種惡意的逃避債務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具有違法性,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撤銷這種民事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必須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且無論何種原因,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不法分子利用假離婚轉移財產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常常能夠遇到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經過調查,離婚確實是為了轉移夫妻財產而進行的假離婚行為,那麼顯然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進行取消,但是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起訴,超過期限的訴訟,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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