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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效力和抵押協議效力

主合同效力和抵押協議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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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與補償協議的效力


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主合同。儘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根據《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我國目前還沒有在國內經營業務中認可獨立擔保,故獨立擔保不能獨立與主合同之外而按有效處理。只要債權人無過錯的,或者擔保人有過錯的,或者主合同不是必然無效或者嚴重違法而無效的,一般不能輕易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如銀行出具獨立保函,相當於連帶責任擔保,屬於明知金融機構不應對外提供擔保而作擔保的,具有明顯的過錯,在實體處理上,一般會判定銀行對擔保金額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債權人確有過錯的,則可以適當減免,即按《擔保法司法解釋》確定的原則處理。

主合同,作為人們貿易往來之中一種法律性極強的書面材料,它不需要其他合同而單獨存在着,小編也提醒大家平時多注意這方面的知識,通過小編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大概瞭解了”主合同無效,補償協議無效嗎“這個問題,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諮詢律師365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