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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動產可以用於質押擔保?

一、哪些動產可以用於質押擔保?

哪些動產可以用於質押擔保?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399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説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

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

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説,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動產抵押要怎麼辦理

動產抵押的辦理要注意登記資料和登記內容兩方面的內容,如下:

1、登記資料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2)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2、登記內容

(1)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稱(姓名);

(3)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4)擔保的範圍;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6)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7)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當企業在辦理抵押貸款時需要向抵押登記機關提交登記書以及抵押物的產權證明等材料,同時在辦理抵押貸款時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如果抵押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規定來償還貸款金額時,抵押貸款機構也是可以將申請人的抵押物依法進行拍賣或者進行出售的。

標籤:質押 動產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