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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債權作質押擔保嗎?

一、可以用債權作質押擔保嗎

可以用債權作質押擔保嗎?

債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主要因合同產生,也可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產生。根據債權的表現形式不同,債權可分為普通債權和證券債權。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指不以證券表示其權利的債權。而證券債權是指債權以證券為表現形式,其與證券不可分,離開證券,債權就無所依附,且行使債權必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否則不能主張權利。

我國立法確認了證券債權可以入質,如《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但對普通債權可否入質,《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首先,從法理上講,普通債權符合權利質押標的須具有財產內容、可讓與性、適合入質三個特徵。

普通債權屬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財產權利,而所謂財產權,是指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並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其具有交換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轉讓,並實現其價值。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債權的實現,這些特點滿足了質權標的的特定化和易於變現的要求。因此,普通債權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況且《合同法》也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此理同然。綜上所述,債權是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普通債權同樣可以成為質權標的

首先,從法理上講,普通債權符合權利質押標的須具有財產內容、可讓與性、適合入質三個特徵。普通債權屬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財產權利,而所謂財產權,是指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並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具有交換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轉讓,並實現其價值。

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債權的實現,這些特點滿足了質權標的的特定化和易於變現的要求。因此,普通債權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況且《合同法》也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此理同然。

其次,從比較法角度來看,各國或地區立法,大都允許以普通債權設立質押。《擔保法》也並沒有規定普通債權不可以質押,而民事規範屬任意性規範,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所以,普通債權質押擔保並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合法。

標籤:債權 擔保 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