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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實現抵押權

不動產抵押實現抵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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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應該如何依法進行不動產抵押實現抵押權

房屋抵押權是指不以取得房屋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為內容,而僅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以擔保的房屋的價值來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它具有抵押權的一般屬性,其中之一即房屋抵押權與其他抵押權一樣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謂房屋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房屋的代位物上。如房屋毀損滅失時,房屋抵押權人得就房屋抵押人因此而獲得的保險金、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請求權行使物上代位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強調:“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這一規定,是抵押權人行使物上代位權的法律依據。但如果抵押人有意逃避債務而不通知抵押權人,由於房屋拆遷人一般只將拆遷情況通知被拆遷人,造成有的抵押權人並不知道拆遷情況,等到獲悉情況時,拆遷補償金已為抵押人領取,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便無從行使。因此,筆者認為,拆遷主管部門或拆遷人應在告之房屋所有人的同時,亦應告抵押權人,並將拆遷有關情況在一定的範圍公示或告之抵押權人。如果拆遷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就將拆遷補償給付給抵押人,致使抵押權無法實現的,拆遷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