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設立最高額抵押權嗎
一、可以設立最高額抵押權嗎
1、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綜上,在我國是可以設立最高抵押權的。
2、需要注意:
(1)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
設定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約定抵押財產擔保的最高債權限額,無論將來實際發生的債權如何增減變動,抵押權人只能在最高債權額範圍內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實際發生的債權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不及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
(2)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是典型的擔保將來債權的抵押權。這裏的“將來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時尚未發生,在抵押期間將要發生的債權。
(3)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額不確定。
設定最高額抵押權時,債權尚未發生,為擔保將來債權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確定擔保的最高數額,在此額度內對債權擔保。
(4)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做擔保。
這裏講的一定期間,不僅指債權發生的期間,更是指抵押權擔保的期間,如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二、如何設立最高額抵押權
1、設立最高額抵押權,需要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以上特殊規定外,適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一般抵押權的規定。比如,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所以根據不同事項辦理最高額抵押,最好諮詢專業律師,避免在程序上出現遺漏,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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