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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沒有籤擔保合同承擔的責任

法律2.74W
擔保人沒有籤擔保合同承擔的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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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責任嗎


依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當然不再承擔擔保合同所載明的擔保責任。

但有關過錯當事人要根據相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此種責任,屬於《合同法》第58條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這種締約果實責任的承擔,具體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無論何種情形,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後,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

此時還要先審查擔保人究竟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若本身擔保人就是不知情的話,從情理上出發是不需要承擔責任,不過畢竟有個擔保的身份在,也是需要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