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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法律2.87W
防衞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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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有哪些?

防衞過當,顧名思義就是一個人在受到別人的傷害是,或者説是受到威脅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證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對不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侵害的行為。防衞過當是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的。但是應該根據情況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那麼防衞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有哪些?一、防衞過當的定義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防衞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防衞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後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於防衞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認為是正當防衞過當的行為正當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正在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二、防衞過當的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防衞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衞過當之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1)從主觀上看,防衞人具有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防衞動機。雖然對於過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過,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觀惡性要小得多。(2)從客觀上看,在防衞過當的全部損害結果中,由於存在正當防衞的前提,所以這種損害結果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部分:一、應有的損害,二、不應有的損害。防衞過當只對其不應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對全部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觀和客觀的根據,這一規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則的體現。1、過當程度。過當程度的大小體現了社會危害性程度,因而影響到防衞過當的量刑。2、防衞動機。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其防衞行為是出於何種動機,例如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還是保護本人利益,顯然影響對防衞過當的量刑。3、權益性質。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在對防衞過當量刑時,應該加以考慮。4、社會輿論。在對防衞過當量刑時,還要考慮社會影響,既不挫傷公民正當防衞的積極性,又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