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擔保協議是什麼意思
一、一般反擔保協議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實踐中,企業在進行銀行貸款時也多與擔保公司合作,由擔保公司為其向銀行貸款提供保證,同時又以自身的財產向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也即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從而實現對資金的貸款需求。
反擔保具有從屬性,是對從債的擔保。這種從屬性指的是反擔保依附於本擔保而存在,本擔保是反擔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本擔保不成立,反擔保也就不能成立。因為反擔保的目的就在於保障擔保人(即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如果擔保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或者擔保合同不成立,那麼擔保法律關係就沒有成立,第三人不享有擔保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反擔保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二、反擔保保證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
同時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這四種。
以下是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中的前三種主要責任內容
1、民事責任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説如果擔保人存在過錯,那麼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由擔保人獨自承擔。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連帶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這時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民事連帶責任。
3、擔保(保證)責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擔保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一種擔保責任。
以上就是對一般反擔保協議是什麼意思的相關解釋。反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責任、賠償責任四項。民事責任指的是如果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民事連帶責任指的是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則由擔保人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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