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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權的特徵有哪些

1、房屋抵押權是一種從屬於主債權的權利。

房屋抵押權的特徵有哪些

它的設立目的是確保債權的實現,因而與債權屬主從關係,隨債權的轉移而發房屋買賣法律制度研究生轉移,隨債權的消滅而發生消滅,被擔保的主債權無效,所設房屋抵押權亦無效。抵押權人在處分債權日寸,不得將其債權訓:與他人而僅保留房屋抵押權,也不得僅保留債權而將房屋抵押權訃與他人,更不得將房屋抵押權從主債權分離出來而為其他債權提供擔保.

2、房屋抵押權具有特定性

其特定性表現為兩個方而,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設定後,應當辦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權成立,登記機關就具體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權人發放房屋他項權證;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為特定的債權作擔保,而不能籠統地擔保債務人的一切債務。

3、房屋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基於房屋抵押權依登記而成立,房屋抵押權順位便以登記時間的先後為標準加以確定,即:登記在先,順位在先;登記在後,順位在後;同一天登記的,視為順位相同。為此,一項抵押房屋有數個抵押權人的,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根據現行立法及司法解釋來看,我國房屋抵押權的順位實行自動升進主義,即在前一順位的抵押權因債權受償而消滅寸,後一順位的抵押權自動升進到前一順位而優先受償。但房屋第一/頃位的抵押權在與所有權發生混同時,所有人取得該第一順位的抵押權,形成所有人抵押,而後順位的抵押權人維持原有的順位,不能升進到前一順位。

4、房屋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

它是指房屋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擔保債權的全部,即便抵押房屋發生分割或部分轉讓他人,抵押權人仍有權對抵押房屋的全部行使抵押權,或者抵押房屋發生部分滅失,其未滅失的部分和滅失部分的代替物擔保全部債權,以及當發生所擔保的債權部分受償時,抵押權仍可就剩餘的未償債權對抵押房屋的全部行使抵押權。

5、房屋抵押權具有追及性。

它是指在抵押房屋發生轉讓時,抵押權人仍有權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以確保債權的滿足,受讓人不得拒絕。

6、房屋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它是指房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房屋的替代物或轉換物,即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房屋的保險賠償金、拆遷補償費和損害賠償金等轉換價值物行使抵押權,以達到擔保的目的。

其實,只有主債務合同生效的情況下,房屋抵押合同才生效,不過,房屋抵押權的存在並不影響當事人正常的使用這套房子,除非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還債,抵押出去的這套房子才有可能歸抵押權人。

標籤:房屋 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