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期限是多久,房產抵押權的期限
房子是有價值的物品,因為很多人可以用房產作抵押來取得貸款,而且銀行等一些可以貸款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會選擇用房產作抵押。那麼房產抵押期限是多久呢?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房產抵押期限是多久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瞭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户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二、房產抵押權的期限
行使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指行使該權始於何時,終於何日。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狀態。
(1)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
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一般不可行使。但當抵押人與債務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破產時,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之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2)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屆滿後的抵押權的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
(3)抵押權的訴訟時效與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匹配。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得債權人對債務的請求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債的清償期滿2年內行使。否則,儘管債權並未消失,卻將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債權的勝訴權。
當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被中斷、中止時,其抵押權的勝訴權也相應中斷、中止,即重新計算或延長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88條:“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規定,抵押權的勝訴權將隨主合同之債罹於訴訟時效的除斥期間而永久喪失。
房產抵押期限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實踐中房產抵押期限都是以主債權有效的期限來決定的,大多數情況房產抵押期限是沒有限制的。所以,大家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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