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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嗎

這種約定是無效的,但整個質押權的效力並不受影響。質權到期後,雙方需根據市場價確定質押物的價值,質押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出質人負責清償。超過債權數額的,超過部分歸出質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債務人出質給債權人的財產,債權人可以使用,不需要經過出質人的同意。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