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抵押擔保債權就安全了嗎
一、抵押物租賃在先,抵押在後,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二、已為債權設定抵押的財產但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權實現非常困難
在抵押人對外負債較多的情況下,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多輪查封的情況也較常見。實踐表明,雖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會造成實質不利影響,但會使抵押權人喪失對抵押物的優先處置權,增加抵押物的處置時間及成本,最終影響到抵押權的順利實現。
1、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實體權利不受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2、其他債權人申請查封抵押物的法院與抵押權人訴請執行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形
其他債權人申請查封抵押物的法院與抵押權人訴請執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而非抵押權人訴請執行的法院(執行中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在首先採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對相應的債權糾紛未經審理、判決並進入執行程序的,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難以實現,而此進程抵押權人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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