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土地抵押貸款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4、抵押合同;
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
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民法典》對於抵押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利用土地進行抵押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抵押責任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造成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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