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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約定抵押物是否屬於擔保條款?

一、借條

借條約定抵押物是否屬於擔保條款?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通常是指借一些錢了以後按期歸還和借錢數額的憑證,如果沒有借條,別人就能賴賬或者違約。注意在賭博情況下寫下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二、擔保條款

《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此外,法官還提醒,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只是在借條或者合同里約定以特定的動產抵押擔保,不能對抗已經過相應主管部門登記過的抵押權。所以建議大家,在經濟活動中遇到需要抵押的事項,在相關合同中一定要明確抵押物信息,包括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擔保的範圍等,同時最好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綜上所訴在借條約定抵押物是否屬於擔保條款這個問題上,把抵押物作為擔保物比較危險,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如果在寫借條時,對方以抵押物作為擔保物品,一定要拒絕,還讓他換成所對應的金額,以防損害到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