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區別是什麼?
一、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二、擔保期限規定是多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約定了抵押期間的抵押合同怎麼處理?
在實踐中,有抵押登記機關在抵押物登記時,要求將抵押權登記為一定期限,期限屆滿後必須重新登記或叫續登,否則抵押權消滅。基於上述原因,登記機關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人若因此而受到損失,可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登記機關賠償。
抵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抵押權人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即使超出約定的擔保期間申請擔保物權的要求仍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抵押期限是主債務履行的期限,由行政機關強制規定。而擔保期限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沒有約定的,採用擔保期限6個月的規定。這是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最主要的區別。並且,抵押合同登記時無需對抵押期限作出約定,否則行政機關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我們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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