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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式中抵押權的設立

擔保方式中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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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