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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有諒解書就不會批捕了嗎?

刑事案有諒解書就不會批捕了嗎?

刑事案有諒解書就不會批捕了嗎?

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是免除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對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司法實踐之中,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主要事實依據交通肇事構成刑事責任的標準,應當為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並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從後果來看,因交通肇事一方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過錯行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該後果百分百不構成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因此,此種情形下,檢察院應當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所謂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受害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出具的書面諒解僅為法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我認為你方的策略是錯誤的,現在不應當想着如何免責,因為這種情形基本是無法實現的應當想的是如何減輕處罰如果量刑原則符合刑法133條第一款的規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參照刑法72條的規定,儘量申請緩刑。

批捕屬於執法過程當中的強制手段。對於是否批捕取決於辦案的過程,諒解書並不是不批捕的因素。對當事人進行批捕之後公安機關會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其家屬。批捕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刑事案件當中的批捕時間依據具體的案件辦案流程而定,有時會有所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