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可否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並且可以重複抵押。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重複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為抵押行為,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因此你所説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擔保的債權小於抵押物價值,可以在餘額範圍內,再次抵押。
對本條的規定,理解為兩層涵義: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複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係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複抵押。
所以從我國法律來看,土地使用權已抵押了,地上在建工程抵押是可以辦理的。首先,《物權法》並不禁止重複抵押。而且廢止了《擔保法》禁止超額抵押的規定,因此即便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又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超過了抵押財產的價值,在建工程抵押也是有效的。其次,《物權法》第200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
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生活中有一類很常見的糾紛就是股權質押糾紛,很多人在產生該類糾紛後往往都會以股權質押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為理由進行抗辯,因此人們就非常關心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跟大家聊聊。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某種財產權...
-
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可以購買嗎?
很多時候開發商為了獲取資金就會選擇將房子抵押出去,而購房者又有意購買該房屋,又擔心是抵押房,這樣會限制自己的權利。其實購房者可以放心,對於已經抵押出去的房子對購房者來説是沒有很多限制的。但是如果開發商想要將已經抵押的房子進行出售,就會受到以下的限制:1...
-
辦理房屋抵押需要哪些手續
房屋是屬於固定資產,鑑於我國現在樓市價格不斷升高房屋具有很強的保值能力。所以用房屋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是比較容易申請的。那麼房屋抵押應辦理哪些手續?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各位讀者進行解答。精選律師·講解實例如何辦理房屋抵押手續手續:1.和擔保公司簽定委...
-
資金擔保協議書怎麼簽訂?
一、資金擔保協議書怎麼簽訂?資金擔保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的協商,然後進行簽訂,具體內容包括擔保期限,擔保的內容,擔保的範圍。擔保人的責任即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