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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方式有哪些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方式有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方式有哪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採取保證、抵押或質押的擔保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貸款採取“農户聯保 互助金擔保”、“農户聯保 農民展業合作社擔保”、“農户聯保 互助金擔保 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或其他擔保方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特徵

自願、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徵。合作社作為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公司型企業相比有着本質區別。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質特徵是建立在企業利潤基礎上的資本聯合,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資本量”的多寡直接決定盈餘分配情況。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務。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合作社的盈餘,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實行按股分紅與按交易額分紅相結合,以按交易額分紅為主,是合作社分配製度的基本特徵。當然,合作社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也會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基本特徵是:

(1)組織上

在組織構成上,合作社以農民作為經濟主體,主要由進行同類農產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而成,農民至少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從而構建了新的組織形式;

(2)在所有制結構上

合作社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實現了勞動和資本的聯合,從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結構;

(3)在收益分配上

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將利潤返還給成員,從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製度;

(4)在管理機制上

合作社實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原則,建構了新的經營管理體制。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綜上所述,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公司型企業相比有着本質區別。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擔保是可以分為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擔保方式的,在實際的操作上可以細分為更多的操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