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説到底還是有一些不同的,而不管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這都是要滿足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而在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是有可能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補償,那此時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當事人雙方明確約定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時間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關係因雙方的約定而自動消失;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週歲、女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致使勞動者不能完成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用人單位不再繼續存在;
6、除本規定的以上5種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作出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依照其規定終止。
二、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標準是什麼
1、經濟補償的範圍
企業在下列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的標準
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2008年1月1日以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泰州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相信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標準是什麼了吧。畢竟勞動合同終止了之後,也是會導致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這個時候如果是因為單位原因被終止,則單位需要同時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補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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