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與登記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通過自願、民主管理的方式組成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建立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之上,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社,是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體系的重要途徑。我國法律也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登記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二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充抵出資;不得以繳納的出資,抵銷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
第十四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成員出資的轉讓、繼承、擔保;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十一)附加表決權的設立、行使方式和行使範圍;
(十二)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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