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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監管方的抵押物由誰提出拍賣?

一、有監管方的抵押物由誰提出拍賣?

有監管方的抵押物由誰提出拍賣?

有監管方的抵押物由抵押權人提出;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為: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釐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税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二、抵押物拍賣的終止是怎麼樣的?

有下列情況發生,拍賣程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賣物所有權提起訴訟,並裁定中止拍賣的。

(2)抵押權人申請中止拍賣的。

(3)抵押人已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向拍賣機構申請中止拍賣的。

三、抵押物拍賣的價金處分順序是怎麼樣的?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按下列順序處分: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繳抵押物應納的税款。

(3)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

(4)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四、抵押物拍賣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規定及法律經驗,拍賣中有如下環節及問題需要特別注意,而這些問題也應當在設計“協議拍賣”法律條款時被重點關注:

1、關於拍賣機構的選擇及明確的拍賣委託(包括拍賣費用的承擔)。

不管是司法拍賣亦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拍賣,首先必須就拍賣機構達成一致,並向拍賣機構出具明確的不可撤銷的拍賣委託或簽訂拍賣協議。對於拍賣過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費用等支出的承擔,當事人可協商確定。

2、關於是否評估,以及由何機構進行評估(包括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及評估費用的承擔)的約定。

評估並不是拍賣的必須程序或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評估。

3、關於拍賣保留價的確定。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保留價可由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

4、關於拍賣公告的時間,以及公告的範圍及媒體的問題。

一般要求是,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其他問題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5、關於競買保證金的收取及數額的確定,以及拍賣價款的繳納賬户問題。

司法實務是,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該問題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拍賣價款(包括保證金)的繳納賬户一般是拍賣公司在債權人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户。

6、再次拍賣的降價幅度、拍賣週期、拍賣成功後債務人的附隨義務等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抵押物就是抵押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抵押人沒有按規定及時的還款,那麼對於抵押權人是有權處置此抵押物,從而可以要求法院進行拍賣,從而由拍賣所獲得的錢償還這筆債務,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