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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扣押物保管費應當由誰承擔

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而且應當載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載明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內容。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執法扣押物保管費應當由誰承擔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