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事行動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爲人實施阻礙軍事行動的方法,可以採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通訊設備,侵入國防建設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衝擊軍事機關,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殺人、傷害、綁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等,此時又會觸犯其他罪名,對之應當以本罪與他罪中的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本罪以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並造成嚴重後果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因此,過失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不構成犯罪;雖然是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不構成犯罪。從司法實踐看,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往往由少數人煽動、矇騙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蔘與。對那些受矇騙參與一般活動的人員,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二、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後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人,是武裝部隊中執行某一項任務的少數人。
(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但採取什麼手段並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後者以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前者以造成嚴重後果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後者則沒有把行爲造成的後果作爲犯罪構成要件。
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爲的性質的認定
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屬於牽連犯,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即以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如果在阻礙軍事行動過程中,策動、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進行叛亂,則應分別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和武裝叛亂罪定罪處刑,並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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