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概念
危害國防利益罪1.63W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是指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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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爲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如果不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以爲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構成本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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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
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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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量刑標準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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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條組織、策劃、指揮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