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才立案處理?
一、什麼標準下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才立案?
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立案的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九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聚衆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衝擊三次以上或者一次衝擊持續時間較長的;
(二)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衝擊的;
(三)衝擊重要軍事禁區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區別: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是軍事禁區管理秩序;後罪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二是侵害的對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對象是軍事禁區;後罪侵害的對象是公共場所。
2、本罪與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區。
3、本罪與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爲的界限。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用武裝叛亂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相似。對以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屬想象競合犯,按照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武裝叛亂罪進行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具體立案情況,以及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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